第一千零四十七章
民国时期,实行的是五权分立制度。
所谓五权,即行政权、立法权、司法权、考试权、监督权。
是有国父孙先生倡导提出的。
他还针对于此,倡导创建出了一部宪法。
即五权宪法。
五权宪法的目的,意在补齐三权分立的缺点,通过五权的分工合作来建立一个新政府制度。
在这种思想作用下,国民政府的权利机构,也就初步成型了。
即五院三会制度。
所谓五院,即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试院、督察院。
三会则是国务会议、国民政府委员会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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