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百九十章

征兵制

大汉初年规定,百姓男丁到了十七岁傅籍(登记),成为具有兵役义务的待役人员,称之为"正"。"正"到了二十岁起役.轮流应征,服现役两年。

其中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或骑士、楼船,另一年就需要赴京师当卫士,或到边郡充戍卒(一说在本郡为材官、骑士、楼船,是正卒;卫士、戊卒为同样性质的服役,均不是正卒。前者系兵役,后者系摇役)。

"正"不服役时,为预备役兵员,遇有战事,须随时应征,到六十岁止。应役年限内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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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九十章 征兵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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